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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海市审计局审计公示制度
发布时间:2015年09月21日 作者: 来源: 浏览次数:
为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,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,提高审计质量,加大审计力度,强化审计监督效果,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,根据《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》(审计署第3号令)和《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转发<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>的通知》(内审法字[2002]38号)等有关规定,我局结合审计工作实际,特制定审计公示制度。 一、审计公示制度,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、内容、结果、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,既公开审计活动的结果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,又公开审计处理、处罚意见的制度。 二、审计公示可采用新闻媒体公示、公告公示、审计情况通报、新闻发布会等形式。 三、采取的审计公示分为审计进点公示和审计结果公示。 四、审计进点公示,就是指审计组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审计时的公示。 审计进点公示的主要内容是: 1、审计依据、审计单位(项目)名称、审计内容和范围; 2、审计组长及审计成员; 3、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纪律(审计“八不准”); 4、举报及廉政监督电话; 五、审计结果公示,就是指向社会公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、审计意见书、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。这种公示不仅可以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、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、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公示,还可以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、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的审计情况以及其他审计事项进行公示。 六、审计结果公示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,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,经审计局局务会议研究后,报市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同意。 审计结果公示的主要内容是: 1、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; 2、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; 3、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: 4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; 5、重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结果; 6、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、财务收支行为及审计查处情况; 7、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、财务收支有关规定,又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行为; 8、被审计单位违反《审计法》的规定,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,或拒绝、阻碍审计检查的行为; 9、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或审计结果; 10、市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或审计结果; 11、其他需要向社会公示的事项。 七、审计结果公示应当具备的条件: 1、 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性准确,评价客观公正; 2、 在审计意见书、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; 3、 遵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,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。 4、不宜公示的内容,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。 八、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。 九、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式的有关材料,应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。 十、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,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 十一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未尽事项,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临时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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